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A甲男應適用A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B適用A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A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即為成立。採「選擇適用」以利認領成立,保護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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