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我國人甲男、乙女(均為成年人)於美國紐約市結婚,並依當地法規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但未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則依我國法律規定,甲乙之結婚為:
A正確答案
涉外婚姻形式要件依舉行地法即可,紐約登記有效;戶籍登記非生效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實質上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但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均可。甲乙於紐約依當地法登記結婚,符合舉行地法,婚姻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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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婚姻形式要件依舉行地法即可,紐約登記有效;戶籍登記非生效要件。
看到「國外結婚+當地合法」→ 直接選有效成立。戶籍登記只是報告,不影響婚姻效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實質上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但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均可。甲乙於紐約依當地法登記結婚,符合舉行地法,婚姻有效成立。
B✕ 陷阱
常見誤解以為沒回台登記就無效。但我國民法第982條雖採登記婚,涉外婚姻之形式要件可依舉行地法,紐約登記已符合,不會無效。
C✕
不成立指欠缺婚姻本質要素(如當事人、合意)。本題雙方合意並完成登記,婚姻已完整成立,非不成立問題。
D✕
效力未定通常指須得他人同意之法律行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本題雙方均為成年人,婚姻效力確定,不存在效力未定狀態。
涉外婚姻要件準據法
| 要件類型 | 準據法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實質要件(如年齡、合意)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甲乙均成年、合意 | 符合 |
| 形式要件(方式) | 當事人一方本國法 或 舉行地法 | 依紐約法登記 | 符合 |
| 我國戶籍登記 | 報告性質,非生效要件 | 未登記 | 不影響效力 |
陷阱在於誤將「未在我國辦理戶籍登記」當作婚姻無效事由。事實上涉外婚姻形式要件可依舉行地法,紐約合法登記即有效成立;回台的戶籍登記屬報告性質,僅影響戶政資料,不影響婚姻本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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