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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1122單選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A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B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C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正確答案
D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定義:須以器物/身體與『性器』或『肛門』接合;口腔僅在『性器接口腔』時該當。

為什麼答案是 C

酒瓶(器物)插入口腔,但刑法第10條第5項「器物進入」僅限性器或肛門,口腔不包含在內,故不該當性交(可能另成立強制猥褻或傷害)。

考點:身體+肛門考點:器物+性器考點:器物+口腔✗考點:口腔+性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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