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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共犯從屬性考點:教唆犯處罰

有關教唆犯之處罰,依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教唆之正犯即使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B教唆犯僅是教唆他人犯罪,並未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因而就教唆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與教唆犯並無不同
D教唆他人犯罪後,又參加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應成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正犯著手才處罰;若教唆後又親自參與實行,教唆行為會被實行行為吸收,直接論以共同正犯。

逐選項解析

A被教唆之正犯即使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共犯從屬性✕ 易錯陷阱
我國刑法已於民國94年修法廢除「失敗教唆」。現行法採「共犯從屬性原則」,必須正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達未遂或既遂),教唆犯才會成立。若正犯未至犯罪,教唆犯不罰。
B教唆犯僅是教唆他人犯罪,並未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因而就教唆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教唆犯處罰✕ 易錯陷阱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斷」,並沒有減輕其刑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的是「幫助犯」(刑法第30條)。
C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與教唆犯並無不同✕ 錯誤
D教唆他人犯罪後,又參加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應成立共同正犯✓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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