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07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含必要時之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幾年?
B正確答案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期間原則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不逾1年,合計最長不逾2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原則1年,經核准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逾1年,合計最長不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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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期間原則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不逾1年,合計最長不逾2年。
記口訣「1年+延長1年=2年」,一次為限,即可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年僅是原始蒐集期間上限,未計入延長期間,非最長總期限。
B✓ 正確
原則1年,經核准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逾1年,合計最長不逾2年。
C✕
辦法未規定得延長至3年,延長僅限一次且不逾1年。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期間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原始期間 | 不得逾1年 |
| 延長要件 | 期間屆滿前依原程序報准 |
| 延長次數 | 以一次為限 |
| 延長期間上限 | 不得逾1年 |
| 合計最長期間 | 不得逾2年 |
考生常誤將條文中「原始期間不得逾1年」直接當成總期限答案,忽略「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逾1年」的加總規定,導致誤選A(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