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07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員警執行路檢取締酒駕勤務時,下列有關作業程序、任務及執行過程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正確答案
B以三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警戒、指揮攔車、盤查及舉發
C對於逃逸之車輛無法攔停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逕行舉發外,應加以追緝,查明有無涉及刑事案件
D派出所計畫性勤務應由所長以上長官,指定派出所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
A正確答案
取締酒駕勤務須依標準作業程序:遇拒測依法舉發並視情況移送法辦,勤務規劃由分局長以上指定,且以四人一組為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A
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若有蛇行、語無倫次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已達《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2款要件,應移送法辦,完全符合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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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取締酒駕勤務須依標準作業程序:遇拒測依法舉發並視情況移送法辦,勤務規劃由分局長以上指定,且以四人一組為原則。
看到「三人一組」秒刪(應為四人);看到「所長指定」秒刪(應為分局長);看到「應加以追緝」秒刪(應逕行舉發,不宜盲目追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若有蛇行、語無倫次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已達《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2款要件,應移送法辦,完全符合標準作業程序。
B✕ 陷阱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任務分配以「四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警戒、指揮攔車、盤查、酒測及舉發,而非三人一組。
C✕
對於逃逸無法攔停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實務上為避免引發更嚴重的交通事故或危害公眾安全,不宜盲目驅車追緝。
D✕ 陷阱
計畫性勤務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而非派出所所長。派出所通常負責執行或一般性勤務。
取締酒駕勤務核心規定對照
| 項目 | 正確規定內容 | 常見考題陷阱 |
|---|
| 勤務編組 | 以「四人一組」為原則 | 誤導為三人一組 |
| 計畫性勤務 | 由「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 誤導為派出所所長 |
| 逃逸車輛處置 | 逕行舉發(記下車號開單) | 誤導為必須鳴笛追緝 |
| 拒測處置 | 開單舉發 + 視情況依刑法移送 | 誤導為僅能開單不能移送 |
選項 D 故意將「分局長」降級為「派出所所長」。在警察勤務中,涉及跨區或整體性規劃的「計畫性勤務」通常由分局層級統籌,派出所層級權限不足以發布計畫性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