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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0714單選題

光船租賃契約(bareboat charter)與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其法律性質有何差異?

A無差異,兩者本質都是租賃契約
B無差異,兩者本質均是運送契約
C前者為租賃契約,因為船舶之占有與管領,移轉給承租人,而後者並未移轉,船舶所有人仍透過僱用之船長、海員而占有與管領船舶,其本質為運送契約正確答案
D前者為附帶船長、海員之運送契約,而後者為由船舶所有人附帶提供船長、海員之船舶租賃契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光船租賃=純租船(占有移轉),論時傭船=運送契約(船東保留占有與船員)。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光船租賃(bareboat)僅交船不配船員,占有管領移轉承租人,屬租賃;論時傭船則由船東提供船員並保留占有,僅按時間提供運送服務,屬運送契約。

考點:性質混淆考點:光船vs論時傭船考點:定義顛倒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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