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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1234單選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A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B對其施以人之管束正確答案
C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D限制其住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金錢給付義務人逃匿之虞時可命提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聲請管收,但「人之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7條「即時強制」的手段,兩者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B

「人之管束」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37條,屬「即時強制」章節,適用於瘋狂酗酒、意圖自殺、暴行等危害情況,最長24小時。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無關,為正解。

考點:提供擔保考點:即時強制考點:聲請管收考點:限制住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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