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9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道路攔停車輛,如將駕駛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B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 3 年為限,必要時,得經主管長官核准,再延長 1 次
C扣留之危險物,如應沒入者,其扣留期間得逾 30 日正確答案
D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其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C正確答案
警職法期間重點:帶往查證自攔停起算3小時;查訪3年無延長;扣留應沒入物得逾30日;第三人蒐集最長1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故應沒入之物不受三十日之限制,得逾30日,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期間重點:帶往查證自攔停起算3小時;查訪3年無延長;扣留應沒入物得逾30日;第三人蒐集最長1年。
秒解:看到「自抵達起算」錯(應自攔停);「查訪延長」錯(無延長);「第三人3年」錯(應為1年)。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之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而非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選項起算點錯誤。
B✕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項,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法無得經主管長官核准再延長1次之規定,選項敘述錯誤。
C✓ 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故應沒入之物不受三十日之限制,得逾30日,敘述正確。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6條,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並非選項所稱的3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重要期間一覽表
| 措施 | 法定期間 | 起算點/備註 |
|---|
|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 不得逾 3 小時 | 自「攔停」起算(警職法§7 II) |
|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 | 3 年 | 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無延長規定(警職法§15 II) |
| 扣留危險物品 | 原則 30 日 | 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不在此限(警職法§22 III) |
| 第三人祕密蒐集資料 | 最長 1 年 | 得報准延長 1 次,延長不得逾 1 年(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6) |
A選項將查證身分的3小時起算點,從法定的「自攔停起」偷換為「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實務上帶往所內需花費時間,若自抵達起算將嚴重侵害人權,考生需特別留意起算點的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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