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9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措施或決定,其相關救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對於違法之直接強制措施,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C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正確答案
D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正確答案
錯誤選項為(C);依現行行政執行法,不服拘提、管收裁定者,應提起抗告,且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不是行政訴訟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題目寫成「準用行政訴訟法」,與現行法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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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 無限重點 錯誤選項為(C);依現行行政執行法,不服拘提、管收裁定者,應提起抗告,且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不是行政訴訟法。
先抓四個救濟對應:①對執行方法等不服→聲明異議;②違法執行致損害→國家賠償;③不服拘提、管收裁定→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④不服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之補償決定→訴願、行政訴訟。據此可知(C)把準用法條寫成行政訴訟法,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題目所述「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與法條一致。
B✕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10條明定,行政執行如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故對違法之直接強制措施,如符合國賠要件,得請求損害賠償。
C✓ 正確
錯誤。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題目寫成「準用行政訴訟法」,與現行法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D✕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對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本項正確。
最常見陷阱有二:第一,把「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混淆;前者處理違法,後者處理合法但特別犧牲。第二,把拘提、管收的救濟誤認為行政訴訟程序;其實現行法明文是抗告,且準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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