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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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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542單選題

甲為某市殯葬管理處僱用之臨時人員,處理法定掌理之職務事項。該處區分職務為公墓區、火化場。甲於火化場執行職務。乙委託甲代為向該處申請公墓使用許可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使用費用新臺幣 3 萬餘元給甲。但甲侵吞款項卻未辦事。有關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契約聘僱之臨時人員,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B甲利用其殯葬管理處臨時人員之身分而侵占款項,構成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C凡具有公務員身分,並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即成立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不以其所為之行為與職務行為有關為必要
D甲之職務與公墓管理無關,因此非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除了成立侵占罪以外,不另論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須「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甲在火化場任職與公墓申請業務無關,不構成加重。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甲執掌火化場,公墓使用許可非其職務,未「假借職務」犯罪,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不加重適用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考點:身分公務員考點:職務關聯性考點:要件誤解考點:不純正瀆職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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