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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535單選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乙之姊妹丁照顧。嗣後甲乙成立調解離婚,約定由甲對未成年之丙行使親權。關於對丙之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由甲對丙行使親權,則應由甲對丙單獨負擔扶養義務
B甲、乙間關於乙與丙會面交往的約定,日後僅乙得請求法院變更之
C現行法並沒有丁得請求與丙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正確答案
D甲日後欲將丙出養給戊時,皆無須取得乙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離婚後父母仍共同負擔扶養義務;會面交往權原則上僅限父母,旁系親屬(如阿姨)現行法無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5項僅規定「未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得請求會面交往,阿姨丁雖實際照顧丙,但非父母,現行法確實沒有旁系親屬會面交往之法律依據。

考點:扶養義務不可免考點:會面交往變更請求權人考點:會面交往主體限父母考點:出養須父母雙方同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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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