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務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幾日前,將船名及國籍等事項送達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B正確答案
外國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須於抵達10日前由所屬國透過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規定應於抵達10日前將船名、國籍等事項送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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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須於抵達10日前由所屬國透過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記住「公務船舶、10日前、外交部」這組關鍵字即可秒解。
逐選項分析
B✓ 正確
依規定應於抵達10日前將船名、國籍等事項送外交部轉知相關機關。
C✕ 陷阱
14日為易混淆的常見期限數字,非本條規定期限。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規定
| 船舶類型 | 是否須事先通知 | 期間 | 受理機關 |
|---|
| 一般商船 | 無害通過原則,不須事先通知 | — | — |
| 公務船舶(軍艦等) | 須事先通知 | 抵達 10 日前 | 外交部轉相關機關 |
| 核動力船舶、載運危險物質 | 須遵守特別規定 | 依個別規定 | 主管機關 |
考生常將不同法規中出現的7日、14日、30日等期限與本題10日混淆,需精準記憶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公務船舶通過領海之通知期限規定。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