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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4 年第 3 題單選題

拳擊手甲故意以言語激怒乙,誘發乙揮拳相向,甲因而受輕傷,乙仍繼續對甲揮拳,甲趁機重傷乙。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

A甲為拳擊手,乙為一般人,二人揮拳對立,強弱懸殊
B甲僅受輕傷卻重傷乙,屬防衛過當
C乙之侵害行為已經過,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D因故意挑釁引起他人侵害行為之防衛行為欠缺防衛意思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甲故意挑釁誘發乙攻擊再反擊,屬防衛挑釁,欠缺防衛意思,不成立正當防衛。

逐選項解析

A甲為拳擊手,乙為一般人,二人揮拳對立,強弱懸殊✕ 錯誤
雙方強弱懸殊並非正當防衛之法定排除事由,刑法第23條未以雙方實力對等為要件,此與防衛是否成立無關。
B甲僅受輕傷卻重傷乙,屬防衛過當✕ 易錯陷阱
防衛過當係指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仍屬正當防衛之範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成立」正當防衛之理由。
C乙之侵害行為已經過,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錯誤
D因故意挑釁引起他人侵害行為之防衛行為欠缺防衛意思✓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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