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A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B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饋金」條款
C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正確答案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C正確答案
附款是行政處分外加的副規制;若直接改變許可標的本身,就是處分內容限制,不是附款。
為什麼答案是 C
遊行路線與集合地點是集會遊行許可的核心內容。警察局要求路線避開火車站前廣場,是直接界定核准範圍,而不是在完整核准後再外加一個副規制,所以非屬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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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附款是行政處分外加的副規制;若直接改變許可標的本身,就是處分內容限制,不是附款。
看到「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多半是附款;看到「核准範圍本身被改掉」要選非附款。
逐選項分析
A✕
經濟部核准設定礦業權,但保留將來若有重大環保或土地開發事由時,得註銷設定登記。這是在授益處分中保留將來廢止或終止效力的可能,屬於行政處分附款的一種。
B✕
核准設廠本身是授益處分,另要求乙每年提供至少 50 萬元回饋金,是命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給付義務。這種附加義務典型上屬於「負擔」,仍是附款類型。
C✓ 正確
遊行路線與集合地點是集會遊行許可的核心內容。警察局要求路線避開火車站前廣場,是直接界定核准範圍,而不是在完整核准後再外加一個副規制,所以非屬附款。
D✕
營運執照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是把行政處分效力限定在一定期間內。期間屆滿時效力消滅,屬於附款中的「期限」,尤其是終期的概念。
行政處分附款與本體內容的區分
| 類型 | 判斷重點 | 本題例子 | 是否附款 |
|---|
| 保留廢止權 | 將來發生特定事由時,機關保留廢止可能 | 重大環保必要時得註銷礦業權登記 | 是 |
| 負擔 | 要求相對人另為作為、不作為或給付 | 每年提供至少 50 萬元回饋金 | 是 |
| 內容限制 | 直接界定許可標的、範圍或內容 | 遊行路線須避開火車站前廣場 | 否 |
| 期限 | 行政處分效力受一定時點或期間限制 | 營運執照有效期間 5 年 | 是 |
本題是反向題,問「何者非屬附款」。C 看起來像要求丙不進入某地,但真正重點是遊行路線本身就是許可內容,避開站前廣場是在縮小核准範圍,不是附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