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在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若其未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置?
A將訴願案件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答案
B將訴願案件為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C將不服案件移送政風單位
D限期令訴願人補送
答案與詳解
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訴願人於第14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未於該期間內補送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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