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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考點:裁判違憲審查考點:解釋之拘束力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對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性進行審查
B解釋效力僅及於原因案件之聲請人
C原因案件聲請人於法律被宣告違憲後,不待其失效,即可提起再審正確答案
D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非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釋字725號明定,法規被宣告違憲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可立即提再審。注意本題為舊制考題,若依111年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已可審查「裁判違憲」,選項A於現行法下亦為正確。

逐選項解析

A得對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性進行審查裁判違憲審查✕ 易錯陷阱
本題為105年考題,依當時《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僅能審查法規範違憲,故A為錯誤。惟111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59條已引進裁判違憲審查,若依現行法A亦為正確敘述(本題於現行法下具爭議)。
B解釋效力僅及於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解釋之拘束力✕ 錯誤
錯誤。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解釋效力具有「對世效力」,並非僅及於原因案件之聲請人。
C原因案件聲請人於法律被宣告違憲後,不待其失效,即可提起再審✓ 正確
D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非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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