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7 年第 4 題單選題
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構成幫助犯
B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C行為人共同謀議而推由其中一人實行犯罪行為,該共同謀議者亦為共同正犯
D關於教唆犯或幫助犯之從屬性,現行刑法之立法,係採取嚴格從屬理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現行刑法第29、30條採「限制從屬性」,非嚴格從屬,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我國94年修法後,刑法第29條、第30條已改採「限制從屬性說」,僅需正犯行為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即可,不要求有罪責。題目說「嚴格從屬」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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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現行刑法第29、30條採「限制從屬性」,非嚴格從屬,D錯誤。
看到「嚴格從屬」直接打叉,94年修法後已改採限制從屬性說。
逐選項分析
A✕
幫助犯採「片面幫助」亦可成立,即正犯不知有人暗中相助,幫助者仍構成幫助犯,通說與實務見解一致。
B✕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該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共犯)論,僅得減輕其刑。敘述正確。
C✕
釋字109號明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即共謀共同正犯。
D✓ 正確
錯誤!我國94年修法後,刑法第29條、第30條已改採「限制從屬性說」,僅需正犯行為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即可,不要求有罪責。題目說「嚴格從屬」是陷阱。
共犯從屬性四理論比較
| 理論 | 正犯需具備 | 現行法採用 |
|---|
| 最小從屬 | 構成要件該當 | 否 |
| 限制從屬 |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 | ✅ 現行 |
| 極端從屬 | 該當+違法+有責 | 否 |
| 誇張(嚴格)從屬 | 該當+違法+有責+處罰條件 | 否 |
共犯從屬性有四階段:最低度(僅構成要件該當)、限制(+違法)、嚴格(+有責)、極端(+可罰)。我國94年修法後採「限制從屬性」,意思是正犯只要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就夠,不必等他有責任能力才成立幫助犯。考選部常把「限制」改成「嚴格」來混淆,兩者差在要不要正犯有責。實務判斷關鍵:幫助14歲少年犯罪仍成立幫助犯,就是因為少年行為已該當且違法,不管他欠缺責任能力。看到「需正犯具備完全責任能力」就是錯的嚴格從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