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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710單選題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A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正確答案
B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C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要件為行為無危險性;砂糖殺人屬重大無知的迷信犯,典型案例。

為什麼答案是 A

砂糖客觀上根本無法致人於死,甲基於重大無知而誤信,行為自始無危險性,屬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此為教科書經典例。

考點:重大無知/迷信犯考點:障礙未遂考點:客體不能/普通未遂考點: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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