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A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正確答案
B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C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答案與詳解
砂糖客觀上根本無法致人於死,甲基於重大無知而誤信,行為自始無危險性,屬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此為教科書經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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