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7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A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正確答案
B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C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D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A正確答案
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要件為行為無危險性;砂糖殺人屬重大無知的迷信犯,典型案例。
為什麼答案是 A
砂糖客觀上根本無法致人於死,甲基於重大無知而誤信,行為自始無危險性,屬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此為教科書經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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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要件為行為無危險性;砂糖殺人屬重大無知的迷信犯,典型案例。
看到「誤以為日常無害物品可殺人」→ 迷信犯/重大無知 → 不能未遂不罰,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砂糖客觀上根本無法致人於死,甲基於重大無知而誤信,行為自始無危險性,屬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不罰。此為教科書經典例。
B✕ 陷阱
手槍本身具殺傷力,僅因子彈規格偶然不符而未擊發,仍具一般危險性,屬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處罰,非第26條不罰之情形。
C✕ 陷阱
甲持槍射擊屋內,若乙在場即會中彈,行為具殺人危險性,僅因乙偶然離去而未遂,屬普通未遂可罰,非不能未遂。
D✕
甲搶奪行為本身具侵害財產危險,只是搶到的是石頭而非黃金,屬客體錯誤或普通未遂,行為仍有危險性,不符第26條要件。
未遂犯三分法
| 類型 | 法條 | 危險性 | 處理 |
|---|
|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 §25 | 有危險,因外力未遂 | 得減輕其刑 |
| 中止未遂 | §27 | 有危險,己意中止 | 減輕或免除 |
| 不能未遂 | §26 | 無危險(重大無知) | 不罰 |
B、C、D 都是「偶然因素」導致未遂(子彈不符、被害人離去、客體被換),行為本身仍具危險性,屬§25普通未遂。只有 A 是「行為本質上就不可能成功」(砂糖根本不會殺人),才是§26不能未遂。關鍵在「危險性判斷」而非「結果是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