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7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駕車返家途中遭後方同向機車追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甲下車察看後,認為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而且甲的傷勢很輕,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經機車騎士報警,警方於 10 分鐘後,在某路口將甲攔停 , 當場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 毫克 , 甲坦承開車上路前有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關於甲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成立肇事逃逸罪正確答案
B甲只是食用燒酒雞,並非直接飲用酒類,屬過失犯,應不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
C警方並未同時測定甲的血液中酒精濃度,因此無法證明甲的身體酒精濃度確實有超標
D甲的行為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罪,應從一重論以肇事逃逸罪
A正確答案
肇事逃逸罪不以有無過失為要件,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酒駕則以吐氣濃度 0.25mg/L 為客觀標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實務與條文,肇事逃逸罪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必要,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甲車遭追撞致機車騎士受傷,事故已發生,甲未待警方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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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肇事逃逸罪不以有無過失為要件,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酒駕則以吐氣濃度 0.25mg/L 為客觀標準。
肇逃看「有無逃」,不看「誰有錯」;酒駕看「吐氣數值」,不問食物或酒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實務與條文,肇事逃逸罪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必要,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甲車遭追撞致機車騎士受傷,事故已發生,甲未待警方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
B✕ 陷阱
酒駕公共危險罪採客觀濃度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該當,不問酒精來源是飲料或食物。甲吐氣 0.75mg/L 已三倍超標,且駕車上路為故意行為,非過失犯。
C✕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任一達標即成立,二者為擇一關係而非必須並存。吐氣 0.75mg/L 已遠超 0.25mg/L 門檻,無須再測血液濃度。
D✕ 陷阱
酒駕公共危險罪與肇事逃逸罪為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不適用「從一重處斷」。兩罪保護法益與行為態樣不同,應分論併罰,而非擇一重罪處罰。
肇事逃逸罪 vs 酒駕公共危險罪
| 罪名 | 成立要件 | 是否須過失 | 關鍵數值 |
|---|
| 肇事逃逸(§185-4) | 駕動力車致人死傷而逃逸 | 不須,無過失也成立 | 無數值門檻 |
| 酒駕公危(§185-3) | 吐氣/血液酒精濃度達標或不能安駕 | 故意犯 | 吐氣 0.25mg/L 或血液 0.05% |
最大陷阱是 D:考生直覺「一個行為觸犯兩罪從一重」,但酒駕與肇逃是兩個獨立行為(開車前喝酒、事故後逃逸),屬數罪併罰。另 B 誤導考生以為「吃的不算酒駕」,實則酒精濃度採客觀檢測,來源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