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9 年第 20 題單選題
甲於喜宴後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但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返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致撞傷機車騎士 A,使 A 跌倒在地,幸好 A 僅身體多處擦傷,甲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B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原因自由行為之故意傷害罪
D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酒駕本身成立公共危險罪,撞傷人則另成立過失傷害罪,兩罪併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酒駕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成立第185條之3;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傷A→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兩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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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酒駕本身成立公共危險罪,撞傷人則另成立過失傷害罪,兩罪併罰。
酒駕(抽象危險犯)+撞傷人(過失傷害)=兩罪競合,數罪併罰。
逐選項分析
A✕
只論酒駕會漏掉 A 實際受傷的結果。撞傷 A 已造成具體傷害法益侵害,不能只用抽象危險犯吸收。
B✕
只論過失傷害會漏掉酒駕本身對公共安全的危險。酒駕是抽象危險犯,只要達不能安全駕駛即成立,與結果無關。
C✕ 陷阱
甲自認沒問題才開車,對撞人並無故意,僅有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需行為人於原因設定時對後續犯罪有故意或過失,此處甲是過失傷害而非故意。
D✓ 正確
酒駕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成立第185條之3;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傷A→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兩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數罪併罰。
酒駕撞人罪名整理
| 行為 | 罪名 | 法條 | 性質 |
|---|
| 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 不能安全駕駛罪 | 刑法§185-3 | 抽象危險犯 |
| 撞傷人(無故意) | 過失傷害罪 | 刑法§284 | 過失結果犯 |
| 撞死人 | 過失致死罪 | 刑法§276 | 過失結果犯 |
| 酒駕致死傷(加重) | §185-3 第2項 | 刑法§185-3 II | 加重結果犯 |
C 選項誤用「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再實施犯罪,仍依原本故意或過失論處。本題甲僅過失撞人,並非借酒行兇,套用故意傷害完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