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喜宴後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但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返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致撞傷機車騎士 A,使 A 跌倒在地,幸好 A 僅身體多處擦傷,甲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B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原因自由行為之故意傷害罪
D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酒駕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成立第185條之3;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傷A→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兩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