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9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不滿其女友乙移情別戀,於是將乙之前寄給他之充滿濃情蜜意的電子郵件列印封緘後,寄給乙之現任男友丙,作為報復。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無罪正確答案
B甲應負妨害書信秘密罪責
C甲應負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責
D甲應負誹謗罪責
A正確答案
電子郵件收件人是甲自己,他有處分權;寄給第三人不構成妨害祕密或誹謗。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寄給甲的電子郵件,甲是合法收件人,對該郵件有處分權。將自己收到的信件轉寄他人,並未開拆、窺視他人封緘信函,也非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祕密,故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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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電子郵件收件人是甲自己,他有處分權;寄給第三人不構成妨害祕密或誹謗。
關鍵:祕密的「持有人」就是甲本人,自己處分自己收到的信件,無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寄給甲的電子郵件,甲是合法收件人,對該郵件有處分權。將自己收到的信件轉寄他人,並未開拆、窺視他人封緘信函,也非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祕密,故不成立犯罪。
B✕ 陷阱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祕密罪,處罰「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本題甲是收件人,信件本就是寄給他的,不存在「開拆他人封緘信函」情形,反而是他自己封緘後寄給丙。
C✕ 陷阱
刑法第318條之1係處罰「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知悉他人祕密而無故洩漏者」,通常指因業務或職務利用電腦得知他人祕密。甲是基於戀愛關係的私人收件人,非利用電腦職務知悉,不該當此罪。
D✕ 陷阱
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轉寄乙過往寫給甲的情書,內容為兩人感情往來,並非指摘乙之不名譽事實,且對象僅丙一人,難認構成誹謗。
妨害祕密相關罪名比較
| 罪名 | 法條 | 行為態樣 | 本題是否成立 |
|---|
| 妨害書信祕密罪 | 刑法315 | 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函 | 否(甲為收件人) |
| 窺視竊聽罪 | 刑法315之1 | 無故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 | 否 |
| 電腦洩密罪 | 刑法318之1 | 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祕密而洩漏 | 否(非職務知悉) |
| 誹謗罪 | 刑法310 | 指摘傳述毀損名譽之事 | 否(非不名譽事實) |
考生直覺會想「把情書給別人看很過分」而選 B 或 C。但刑法保護的是「秘密持有人」的處分權,當甲是合法收件人時,他本身就是該郵件的持有人之一,將自己收到的信件轉寄並不構成開拆他人封緘信函。道德譴責 ≠ 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