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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硬體≠帳號考點:入侵電腦罪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因懷疑乙另交往其他男友,趁乙入睡時,在其二人共用之電腦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而入侵乙之電腦LINE對話,查得乙與他人交往之對話內容。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係在自己的電腦輸入,並非入侵他人之電腦,不構成犯罪
B乙擁有獨立之使用帳戶名稱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入侵,成立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正確答案
C甲竊得乙之資料,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D甲無故利用設備竊得他人之談話,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罪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用電腦但帳號獨立,無故輸入他人帳密登入即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逐選項解析

A甲係在自己的電腦輸入,並非入侵他人之電腦,不構成犯罪硬體≠帳號✕ 易錯陷阱
入侵電腦罪保護的是「帳號系統」的完整性,不是硬體設備。即使在自己或共用的電腦上,只要無故輸入他人帳密登入他人帳戶,仍屬入侵。
B乙擁有獨立之使用帳戶名稱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入侵,成立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入侵電腦罪✓ 正確
乙有獨立帳號密碼,甲未經同意輸入乙的帳密登入LINE查看對話,完全符合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構成要件。
C甲竊得乙之資料,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易錯陷阱
D甲無故利用設備竊得他人之談話,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罪✕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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