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2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刑法之規定,針對被害人遭竊盜犯偷走,現在還在犯罪人掌握中的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應宣告沒收,以免影響被害人權益
B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仍應宣告沒收正確答案
C應依財物體積之大小,而由法官裁量得否沒收
D應依財物之價值高低,而由法官裁量得否沒收
B正確答案
犯罪所得應沒收,被害人可依法優先發還,不影響其求償,選B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
被竊財物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法應宣告沒收,事後再依規定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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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犯罪所得應沒收,被害人可依法優先發還,不影響其求償,選B正確。
記住:犯罪所得原則上都要沒收,但會發還被害人,不是「不沒收」而是「沒收後發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竊得財物仍屬犯罪所得,法院仍應宣告沒收,只是之後可發還被害人,並非不予沒收。
B✓ 正確
被竊財物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法應宣告沒收,事後再依規定發還被害人。
C✕
沒收與否不是依物品體積大小裁量,此為錯誤的判斷標準。
D✕
沒收與否不是依財物價值高低裁量,價值高低並非沒收要件。
刑法沒收新制重點(105 年施行)
| 類型 | 法條 | 內容 | 對被害人 |
|---|
| 犯罪所得 | 刑法第38-1條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應沒收 | 優先發還被害人 |
| 犯罪工具/產物 | 刑法第38條 | 供犯罪所用之物可沒收 | 不影響求償 |
| 過苛條款 | 刑法第38-2條 | 顯不相當時得不宣告 | 例外規定 |
考生容易誤以為「沒收會侵害被害人權益」所以不應沒收,但實務上是先沒收、再依法發還被害人,兩者並不衝突,選項A利用此誤解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