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A於員警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勤務時,口頭辱罵員警三字經正確答案
B於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執行土地測量業務前,推倒該公務員,以阻擋測量進行
C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駕駛車輛衝撞執行員警
D於書記官執行房屋點交之強制執行業務時,以肉身圍住書記官,不讓書記官進入房屋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單純口頭辱罵不構成,可能成立侮辱公務員罪(§140)。
為什麼答案是 A
單純辱罵三字經屬『侮辱』行為,非強暴脅迫,不構成§135妨害公務罪,而是§140侮辱公務員罪。本題問『不構成§135』,A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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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單純口頭辱罵不構成,可能成立侮辱公務員罪(§140)。
看到『妨害公務罪』先問:有沒有動手動腳或威脅?純罵人走§140,不是§135。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單純辱罵三字經屬『侮辱』行為,非強暴脅迫,不構成§135妨害公務罪,而是§140侮辱公務員罪。本題問『不構成§135』,A為正解。
B✕ 陷阱
推倒公務員屬對公務員身體施加『強暴』行為,雖是執行業務『前』,但§135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而施強暴脅迫亦成立,構成妨害公務罪。
C✕
駕車衝撞執勤員警是典型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的行為,直接構成§135第1項妨害公務罪,且可能加重其刑。
D✕
以肉身圍堵書記官阻止其進入房屋執行強制執行,屬對公務員施加『強暴』(間接施力於身體),妨害職務執行,構成§135。
妨害公務 vs 侮辱公務員
| 條文 | 行為手段 | 典型案例 | 法定刑 |
|---|
| §135 妨害公務 | 強暴、脅迫 | 推倒、衝撞、圍堵 | 3年以下 |
| §140 侮辱公務員 | 侮辱性言行 | 罵三字經、吐口水 | 1年以下(現行)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就是§135,忽略§135明文要求『強暴脅迫』手段。單純辱罵沒有物理強制力,只成立§140侮辱公務員罪,這是考選部最愛挖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