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因未婚生子,且貧窮無資力可撫養小孩,乃共同將剛出生的小嬰兒溺斃死亡後,由乙棄置於垃圾場,關於甲與乙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成立刑法第288條第1項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乙論以第274條母殺子女罪正確答案
C甲與乙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共同正犯
D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乙論以第294條遺棄致死罪
答案與詳解
乙為生母,符合§274生母殺子女罪(分娩時或甫分娩後)的減輕身分。甲非生母,依§31II「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論以§271普通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