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某日為討賭債,將債務人A拘禁於狗籠中直到A願意還錢為止,拘禁 A 至第 3 日時,甲臨時有事,僅向友人乙佯稱與A有小過節,希望能給他一點教訓,並希望乙能接手監控A,乙基於義氣相挺,監控A達 2 日之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教唆犯
C乙雖不知討債之事實,仍應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D乙因不知討債之事實,屬共同正犯之踰越,僅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過失犯
A正確答案
承繼共同正犯:中途加入並分擔持續犯行為,就對加入後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乙在拘禁狀態持續中加入並共同支配監控 2 日,對加入後之拘禁行為有共同實行之認識與分擔,成立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繼共同正犯:中途加入並分擔持續犯行為,就對加入後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看到『中途加入繼續犯』→ 想承繼(相續)共同正犯,只對加入後行為負責。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乙在拘禁狀態持續中加入並共同支配監控 2 日,對加入後之拘禁行為有共同實行之認識與分擔,成立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
B✕ 陷阱
教唆犯須引起他人犯罪決意。本題是甲已著手拘禁後,乙接手繼續實行拘禁行為,屬共同實行而非教唆,且時序上乙是被拜託者,不可能反向教唆甲。
C✕
乙對討債(恐嚇取財)事實不知情,欠缺恐嚇取財之故意,依罪責個別原則不能成立恐嚇取財共同正犯,屬甲之過剩行為,乙不負責。
D✕ 陷阱
刑法恐嚇取財罪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且乙既無故意亦無過失認知財產犯罪,根本不成立該罪任何型態,『過失犯』選項本身即為陷阱。
承繼共同正犯重點
| 要件 | 說明 | 本題對應 | 責任範圍 |
|---|
| 犯罪仍繼續中 | 繼續犯如拘禁、略誘 | 拘禁第3日仍進行 | 可承繼 |
| 中途加入 | 知悉並參與實行 | 乙接手監控2日 | 成立共同正犯 |
| 主觀認知 | 對加入後事實有故意 | 乙知在拘禁A | 負拘禁責任 |
| 過剩行為 | 他人另犯他罪不知情 | 不知討債事由 | 不負恐嚇取財責 |
共同正犯的關鍵在於「有無分擔犯行實現」。當甲已開始侵占,乙中途接手並持續侵占,乙對接手後的侵占行為成立共同正犯,因為侵占是持續犯,乙實際參與了犯罪的實行。但當甲單獨起意恐嚇取財時,若乙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乙就不成立該罪的共犯——共犯採個別故意原則,沒有主觀犯意就不罰。考點常把「接手實行」偽裝成「只是教唆」,或用「該罪沒有過失犯規定」當誘餌,但重點根本不在過失,而在乙對恐嚇取財這件事根本沒有任何故意或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