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為獨生女,迫於經濟壓力與其母A共同居住,後因A中風癱瘓無法下床,甲不願持續照顧,隨即搬家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不違背義務遺棄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普通遺棄罪,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之不作為殺人罪
D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直系血親間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294),依§295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D
A中風癱瘓屬無自救力之人,甲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卻搬離不顧,成立§294違背義務遺棄罪,並依§295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系血親間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294),依§295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看到『子女棄養父母』+『無自救力』→ §294 違背義務遺棄 + §295 加重,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293是對『無特定義務』之人遺棄才成立。甲為A之女,依民法負扶養義務,屬有義務者,不適用§293。
B✕ 陷阱
§293本身不會因親屬關係加重,加重規定在§295且適用對象是§294。條號與加重條文張冠李戴,屬名詞偷換陷阱。
C✕ 陷阱
不作為殺人須有殺人故意且客觀上足致死亡結果。甲僅搬離,主觀上是棄養非殺害,應論遺棄罪而非殺人罪。
D✓ 正確
A中風癱瘓屬無自救力之人,甲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卻搬離不顧,成立§294違背義務遺棄罪,並依§295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遺棄罪體系速記
| 條號 | 罪名 | 行為人 | 加重 |
|---|
| §293 | 無義務遺棄罪 | 無保護義務者 | 無 |
| §294 I | 違背義務遺棄罪 | 依法令/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 §295對尊親屬加重1/2 |
| §294 II | 遺棄致死/致重傷 | 同上 | 結果加重犯 |
| §294-1 | 阻卻事由 | 特定情形可免責 | — |
遺棄罪體系有兩大分支:§293 無義務遺棄(一般人見死不救)跟§294 違背義務遺棄(有扶養義務卻不管)。出題者最愛考§295加重規定的適用範圍——它只加重§294違背義務的情況,當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時才加重二分之一。常見誤判是以為§293也能加重,或把加重條件記成「所有直系血親」。記住判斷順序:先看有沒有法定義務(決定§293或§294),再看對象是不是直系尊親屬(決定要不要§295),兩階段分開判斷才不會亂套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