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上秘密罪規定之行為主體?
C正確答案
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祕密罪的主體為特定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律師、宗教師等),教師並未列入其中。
為什麼答案是 C
教師未被列入刑法第316條之行為主體,故為本題「非行為主體」之正確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祕密罪的主體為特定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律師、宗教師等),教師並未列入其中。
刑法第316條針對醫療、法律、宗教、會計等特定職業,教師不在明文列舉之列,秒選教師。
逐選項分析
C✓ 正確
教師未被列入刑法第316條之行為主體,故為本題「非行為主體」之正確選項。
D✕
法條明文規定包含「宗教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故為行為主體。
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祕密罪行為主體
| 類別 | 具體人員 |
|---|
| 醫療類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 |
| 法律與會計類 | 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 |
| 其他類 | 宗教師 |
| 輔助與離職人員 | 上述人員之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
考生可能誤以為所有具備「業務上秘密」的職業(如教師對學生的隱私)皆受刑法第316條規範,但該條為嚴格的列舉規定,僅限法條明文規定之特定職業才構成本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