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醫師甲某日暗示癌症末期病人A,自己可提供致命藥物協助其儘早解脫,A 幾經思考後下定決心,請甲直接將藥物加入點滴注入體內,當藥物發生作用後,不久A即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幫助自殺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教唆自殺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殺人罪正確答案
D甲不成立犯罪
C正確答案
甲親手將致命藥物注入A體內,行為支配在甲手中,成立受囑託殺人罪(§275 I)。
為什麼答案是 C
A請求甲直接注射藥物,甲受其囑託且得其承諾而親自實行殺害行為,行為支配在甲,符合刑法第275條第1項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親手將致命藥物注入A體內,行為支配在甲手中,成立受囑託殺人罪(§275 I)。
關鍵:誰動手?自己動手打藥=殺人(受囑託/承諾殺人);病人自己服藥=幫助自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幫助自殺是指提供工具或排除障礙,讓他人「自己」結束生命。本題甲親自將藥物注入A體內,最後動手的是甲而非A,不屬幫助自殺。
B✕
教唆自殺須使原無自殺意念者產生自殺決意,且由被害人「自己」執行。本題雖甲先暗示,但最終死亡結果是甲親手注入藥物所致,非A自為。
C✓ 正確
A請求甲直接注射藥物,甲受其囑託且得其承諾而親自實行殺害行為,行為支配在甲,符合刑法第275條第1項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D✕
我國尚未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縱使病人承諾,醫師親自施以致死行為仍構成犯罪,僅刑度較普通殺人罪為輕,不得阻卻違法。
刑法第275條類型區分(誰是最後動手的人?)
| 類型 | 條項 | 行為人角色 | 最後動手者 |
|---|
| 受囑託/得承諾殺人 | §275 I | 親自殺害 | 行為人 |
| 教唆自殺 | §275 II | 使他人起意自殺 | 被害人 |
| 幫助自殺 | §275 II | 提供協助、工具 | 被害人 |
考生常誤以為「病人自己決定+醫師幫忙」就是幫助自殺。關鍵區分在於「最後致死動作是誰做的」。本題A雖下定決心,但藥物是甲親手注入,行為支配在甲,屬受囑託殺人而非幫助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