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傷?
A一眼全盲
B喪失嗅覺
C喪失一耳聽覺
D背部受燙傷留疤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0條第4項列舉重傷: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味、嗅、生殖、肢體機能,以及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為什麼答案是 D
背部燙傷留疤雖是傷害,但未毀敗任何機能,且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屬普通傷害而非重傷,故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0條第4項列舉重傷: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味、嗅、生殖、肢體機能,以及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背刑10IV前五款列舉+第六款「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背部疤痕非機能喪失,亦非重大不治。
逐選項分析
A✕
毀敗一目視能即屬重傷。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明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為重傷。一眼全盲當然符合。
B✕
喪失嗅覺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3款「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為法定重傷。考生常忽略嗅覺也在列舉範圍內。
C✕ 陷阱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2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喪失一耳聽覺即符合,不須雙耳全聾。此為常見陷阱。
D✓ 正確
背部燙傷留疤雖是傷害,但未毀敗任何機能,且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屬普通傷害而非重傷,故為本題答案。
刑法第10條第4項 重傷六款
| 款次 | 內容 | 關鍵字 |
|---|
| 1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視 |
| 2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聽 |
| 3 |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 語味嗅 |
| 4 |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 肢體 |
| 5 |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 | 生殖 |
| 6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概括 |
考生易誤以為「留下疤痕」就是重傷。但刑法重傷採列舉+概括:須毀敗機能或達「重大不治或難治」程度。背部疤痕雖影響外觀,未毀敗機能,也非重大難治,仍屬普通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