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大學生甲去吃午餐時下起大雨,但因為未攜帶雨傘,只好從傘桶內取走一把屬於乙的雨傘,先撐該傘回到宿舍後,再撐自己的雨傘回到圖書館,並將先前所取用的乙所有雨傘放回傘桶。甲不成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A甲未實行竊取行為
B甲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C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正確答案
D甲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C正確答案
甲只是暫時使用雨傘、用完歸還,屬「使用竊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只是暫時借用雨傘擋雨,用畢即歸還原處,主觀上並無據為己有、排除他人所有權之不法所有意圖,屬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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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只是暫時使用雨傘、用完歸還,屬「使用竊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看到「用完就物歸原處、無據為己有之意」→直接鎖定「欠缺不法所有意圖」,這是使用竊盜的經典考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有拿走乙的雨傘並使用,已實行取走他人動產之竊取行為,只是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B✕ 陷阱
緊急避難須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單純下雨沒帶傘不構成刑法上的緊急危難情狀。
C✓ 正確
甲只是暫時借用雨傘擋雨,用畢即歸還原處,主觀上並無據為己有、排除他人所有權之不法所有意圖,屬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
D✕ 陷阱
正當防衛須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為防衛行為,本題乙並未對甲有任何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無關。
竊盜罪 vs 使用竊盜
| 類型 | 主觀要件 | 是否成立竊盜罪 |
|---|
| 竊盜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成立(刑法第320條) |
| 使用竊盜 | 僅暫時使用,用畢歸還,無不法所有意圖 | 不成立 |
考生常誤以為「有拿東西就是竊取行為不成立」(選A),但事實上客觀構成要件(竊取行為)已具備,關鍵在於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才是不成立竊盜罪的正確理由,二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