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無罪
B第 293 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C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正確答案
D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正確答案
母親對6月大嬰兒有法定扶養義務,棄置醫院廁所構成有義務遺棄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為嬰兒生母,依民法親屬編負扶養義務,將6月大無自救力嬰兒棄置醫院廁所失去音訊,已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者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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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母親對6月大嬰兒有法定扶養義務,棄置醫院廁所構成有義務遺棄罪。
看到「母對嬰」「棄置」→ 直接鎖定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
逐選項分析
A✕
甲女將嬰兒棄置後音訊全無,使嬰兒陷於無自救力狀態,已符合遺棄罪構成要件,非無罪。經濟困難非阻卻違法事由。
B✕ 陷阱
第293條限於對無自救力之人「無法律上扶養義務」者。甲為生母,依民法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屬有義務者,不該當本罪。
C✓ 正確
甲為嬰兒生母,依民法親屬編負扶養義務,將6月大無自救力嬰兒棄置醫院廁所失去音訊,已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者遺棄罪。
D✕ 陷阱
第295條係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本題被遺棄者為嬰兒(直系血親卑親屬),方向相反,不適用。
刑法遺棄罪體系
| 條文 | 罪名 | 行為人身分 | 對象 |
|---|
| §293 | 無義務遺棄罪 | 無扶養義務者 | 無自救力之人 |
| §294 | 有義務遺棄罪 | 有扶養/保護義務者 | 無自救力之人 |
| §295 | 遺棄尊親屬罪 | 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最常見陷阱是 B 和 D:B 忽略「母對子」有法定扶養義務;D 則把方向搞反,§295 是「卑親屬遺棄尊親屬」(兒女棄父母),而非父母棄子女。看到親屬遺棄題,先確認「誰棄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