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0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代價教唆乙重傷丙,乙一開始應允,但終究未實行該犯罪。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教唆重傷罪之障礙未遂犯
B甲成立教唆重傷罪之既遂犯
C甲成立重傷罪之教唆不能未遂犯
D甲不成立犯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現行刑法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才成立;乙未著手,甲不成立犯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 29 條採限制從屬性: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才處罰。乙未著手,甲的教唆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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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現行刑法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才成立;乙未著手,甲不成立犯罪。
口訣:「共犯從屬、無著手無教唆」。被教唆者未著手 → 教唆者無罪,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舊法曾處罰「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現行法(94 年修正後)刪除,教唆未遂已不罰。故無「教唆重傷障礙未遂」可言。
B✕
既遂以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為前提。乙根本未實行,甲當然不可能成立教唆既遂。
C✕ 陷阱
「不能未遂」是指行為本身不能發生結果;本題乙只是未動手,非手段不能,概念張冠李戴,且教唆未遂本身不罰。
D✓ 正確
刑法第 29 條採限制從屬性:教唆犯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才處罰。乙未著手,甲的教唆行為不成立犯罪。
教唆犯成立與否對照
| 被教唆者狀態 | 舊法(94前) | 現行法 | 甲的責任 |
|---|
| 拒絕教唆(失敗教唆) | 以未遂論 | 不罰 | 無罪 |
| 允諾但未著手(無效教唆) | 以未遂論 | 不罰 | 無罪 |
| 已著手但未遂 | 教唆未遂 | 教唆未遂 | 依未遂處罰 |
| 著手並既遂 | 教唆既遂 | 教唆既遂 | 依既遂處罰 |
教唆犯最容易誤判的點在「何時成立」。現行法採限制從屬性說,教唆者的刑責完全綁在「被教唆者有無著手」這條線上。被教唆者如果根本沒動手,教唆行為就不構成犯罪,連未遂都談不上。關鍵判斷是「對方著手了嗎」而非「教唆行為完成了嗎」。考生常誤以為「我已經成功慫恿對方」就該當某種犯罪階段,但法律邏輯是:沒有正犯著手,就沒有共犯可言。這跟幫助犯同理,都要看正犯行為進展到哪,才能回過頭評價共犯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