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0 年第 15 題單選題
某甲因犯下殺人罪行,被檢察官列為殺人罪之被告進行偵查。某甲為求脫罪,教唆鄰居某乙為虛偽陳述,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證稱兇案當日目擊某甲在家。關於某甲之教唆行為,依現行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A不成立犯罪
B教唆藐視法庭罪
C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D教唆偽證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實務認為成立教唆偽證罪,非不罰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成立偽證罪(§168)。甲教唆之,雖自己為被告,但教唆他人偽證已逾防禦權,依實務見解成立教唆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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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實務認為成立教唆偽證罪,非不罰行為。
被告本人偽證不罰(防禦權),但教唆他人偽證=逾越防禦權,成立教唆偽證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被告本人說謊不罰(無期待可能性),但教唆他人偽證已超出自我防禦權範圍,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4年上字4974號等)明確認為成立犯罪。
B✕
我國刑法並無「藐視法庭罪」此一罪名,此為英美法概念,干擾選項,可直接排除。
C✕ 陷阱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171)是向公務員申告不特定之犯罪。本題乙是以證人身分作虛偽陳述,非申告犯罪,構成偽證而非誣告。
D✓ 正確
乙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成立偽證罪(§168)。甲教唆之,雖自己為被告,但教唆他人偽證已逾防禦權,依實務見解成立教唆偽證罪。
被告自我防禦權之界線
| 行為態樣 | 行為人 | 是否成罪 | 理由 |
|---|
| 被告自己說謊 | 被告 | 不成罪 | 無期待可能性、防禦權 |
|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 | 被告 | 成立教唆偽證 | 逾越防禦權範圍 |
| 被告教唆他人頂替 | 被告 | 成立教唆頂替罪 | 實務一貫見解 |
| 證人虛偽陳述 | 證人 | 偽證罪§168 | 具結後虛偽陳述 |
考生常誤以為被告為求脫罪所為一切行為皆不罰(防禦權擴張)。但實務嚴格限縮:只有「被告自己說謊」不罰,一旦「教唆他人犯罪」就已逾越防禦權,該負教唆犯責任。這是國考常考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