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自稱地方檢察署監管科科長,偽造「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所出具之公文,甲將公文交給乙,並要求乙將其帳戶內之存款交其監管,乙信以為真而照辦。甲成立何罪?
A業務詐欺罪
B準詐欺罪
C加重詐欺罪正確答案
D電腦詐欺罪
C正確答案
冒用公務員名義行騙,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甲冒稱檢察署科長並偽造公文詐財,完全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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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冒用公務員名義行騙,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看到「冒充公務員/公署」行騙 → 直接選加重詐欺罪(339-4)。
逐選項分析
A✕
業務詐欺並非刑法現行獨立罪名,且甲非基於合法業務行騙,而是假冒公務員身分,不該當此概念。
B✕ 陷阱
準詐欺罪(§341)是利用未滿18歲人、精神障礙者等辨識能力不足者。乙是一般成年人,不適用。
C✓ 正確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甲冒稱檢察署科長並偽造公文詐財,完全該當。
D✕
電腦詐欺罪(§339-3)是以不正方法輸入電腦取得財產,本題以紙本公文面對面行騙,與電腦無關。
詐欺罪家族對照
| 罪名 | 法條 | 要件關鍵 | 本題適用 |
|---|
| 普通詐欺 | §339 | 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基礎 |
| 加重詐欺 | §339-4 | 冒用公務員/3人以上/廣播電視網路 | ✅ |
| 準詐欺 | §341 | 利用未成年/精障者辨識不足 | ❌ |
| 電腦詐欺 | §339-3 | 不正方法輸入電腦取財 | ❌ |
看到「監管科科長」「公文」容易聯想偽造公文書罪,但題目問的是整體行為的詐欺定性。冒用公務員名義行騙 = 加重詐欺(§339-4),這是 103 年修法後新增的加重類型,考選部近年超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