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因虛榮心作祟,明知「法學博士」頭銜於航空公司會員申請並無任何優待與利益,仍於航空公司會員資料表上填具自己個人資料時,在自己的名字前面加上「法學博士」的頭銜。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C甲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D甲不成立犯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虛掛學歷頭銜若無損害他人利益,即不構成犯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因該頭銜與會員權益無關,不生任何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欠缺偽造文書罪之損害要件,故不成立犯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虛掛學歷頭銜若無損害他人利益,即不構成犯罪。
先判斷有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題航空公司會員資格無任何優待差異,無損害可言,故不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業務登載不實罪須行為人是從事業務者,甲填寫自己會員資料非業務行為,且未生損害,不成立。
B✕ 陷阱
偽造私文書罪需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並足生損害,甲以真實姓名填寫,僅頭銜不實,非偽造文書行為。
C✕ 陷阱
偽造特種文書罪(如證書、介紹書等)另有特別要件,本題僅填寫會員資料表,非該類特種文書偽造行為。
D✓ 正確
因該頭銜與會員權益無關,不生任何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欠缺偽造文書罪之損害要件,故不成立犯罪。
偽造文書罪的共通要件
| 要件 | 說明 |
|---|
| 行為態樣 | 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 |
| 主觀要件 | 故意 |
| 核心限制要件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 本題適用 | 僅虛報頭銜,未影響會員權益,不生損害,故不罰 |
許多考生看到「登載不實」就直覺選登載不實罪,卻忽略了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核心限制要件——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題因無損害可言,才是不罰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