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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915單選題

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

A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正確答案
B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D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實務見解:犯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構成湮滅證據罪,故甲乙僅成立共同殺人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甲乙共同殺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至於乙事後焚燒木棒、屍體的行為,因湮滅證據罪(第165條)處罰對象為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乙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依實務見解不成立該罪。

考點:自我湮滅不罰考點:無行為不成罪考點:他人證據才罰考點:事實不符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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