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
A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正確答案
B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D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答案與詳解
正解。甲乙共同殺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至於乙事後焚燒木棒、屍體的行為,因湮滅證據罪(第165條)處罰對象為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乙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依實務見解不成立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