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
A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正確答案
B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D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A正確答案
實務見解:犯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構成湮滅證據罪,故甲乙僅成立共同殺人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甲乙共同殺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至於乙事後焚燒木棒、屍體的行為,因湮滅證據罪(第165條)處罰對象為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乙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依實務見解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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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實務見解:犯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構成湮滅證據罪,故甲乙僅成立共同殺人罪。
口訣:湮滅『自己』證據不罰,湮滅『他人』證據才罰。乙燒屍是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構成湮滅證據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甲乙共同殺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至於乙事後焚燒木棒、屍體的行為,因湮滅證據罪(第165條)處罰對象為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乙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依實務見解不成立該罪。
B✕ 陷阱
錯誤。甲根本沒回現場焚燒,無湮滅行為,不可能成立湮滅證據罪;且乙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亦不罰。此選項雙重錯誤。
C✕ 陷阱
最大陷阱。看起來最合理(乙才回去燒屍),但忽略刑法第165條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犯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依實務見解屬不罰之後行為。
D✕
錯誤。甲並未返回現場,沒有湮滅行為;且縱有也屬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罰。選項明顯與事實不符。
湮滅證據罪(刑§165)關鍵要件
| 情境 | 湮滅對象 | 是否成罪 | 理由 |
|---|
| 乙燒自己殺人的屍體 | 自己犯罪證據 | ❌ 不成罪 | 實務:期待可能性低,屬不罰後行為 |
| 丁燒朋友殺人的屍體 | 他人刑事證據 | ✅ 成立湮滅證據罪 | 符合第165條要件 |
|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 | 透過他人湮滅自己 | 實務見解分歧 | 多數說成立教唆犯 |
考生直覺會選 C(乙才燒屍,只論乙湮滅證據罪),但這正是最大陷阱!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限於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行為人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此罪(屬不罰之後行為)。故正解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