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4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基於殺人故意近距離朝躺臥於公園的乙射擊,甲扣下板機時,始發現槍械零件嚴重鏽蝕而無法擊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屬障礙未遂正確答案
B甲之行為屬不能未遂
C甲之行為屬未了未遂
D甲之行為無罪
A正確答案
槍械鏽蝕致無法擊發屬意外障礙,非行為本質不能達成結果,故為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扣板機),因槍械鏽蝕此一意外障礙致未發生結果。此屬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使犯罪未遂,構成障礙未遂(普通未遂),依刑法第25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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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槍械鏽蝕致無法擊發屬意外障礙,非行為本質不能達成結果,故為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判準:若槍正常就會死→有危險性→障礙未遂;若用糖當子彈→無危險性→不能未遂。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扣板機),因槍械鏽蝕此一意外障礙致未發生結果。此屬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使犯罪未遂,構成障礙未遂(普通未遂),依刑法第25條處斷。
B✕ 陷阱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指行為本質上無危險,如用無殺傷力物品攻擊。本題槍枝原為有效殺人工具,僅因偶然鏽蝕未擊發,仍具法益侵害危險性,非不能未遂。
C✕
未了未遂指行為人尚未完成其認為必要之全部行為即被中斷。本題甲已完成扣板機動作(自認已盡全力),屬已了未遂之範疇,非未了未遂。
D✕
殺人未遂仍屬犯罪,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處罰。甲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僅因意外未遂,當然成立殺人未遂罪,並非無罪。
未遂類型速記
| 類型 | 關鍵特徵 | 危險性 | 處罰 |
|---|
| 障礙未遂 | 意志外原因致未遂(如槍鏽、被阻止) | 有 | 得減輕 |
| 不能未遂 | 行為本質無危險(如砂糖毒殺) | 無 | 不罰 |
| 中止未遂 | 己意中止或防果 | 有 | 減輕或免除 |
| 未了未遂 | 尚未完成全部實行行為 | 有 | 視類型處斷 |
考生常誤把「槍無法擊發」直接等同於「不能」,掉入 B 選項陷阱。關鍵在於:判斷危險性應以「行為當時客觀情狀」綜合觀察,槍本是殺人利器,僅偶然鏽蝕,仍屬有危險之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