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114 年 · 第 22 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刑法概要 114 年 第 22 題 單選題
詐欺集團成員 A 打電話向多名被害人詐稱:你的網購設定有誤,重複扣款,你去 ATM 操作,我們可以還你重複扣的錢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前往 ATM 處,依 A 指示輸入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控制的帳戶內。隨即詐欺集團成員 B 將提款卡交給甲,甲明知該款項是詐騙所得,仍前往超商 ATM 提款,並依約定留下款項 1%當作報酬後,將餘款交給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 C 帶走。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 幫助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B 幫助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C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D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車手明知詐騙仍提款取酬,實務視為詐欺集團分工的共同正犯,成立加重詐欺既遂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甲明知是詐騙款項仍依約提領、抽成1%、交付餘款,與A、B、C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加重要件,實務見解一致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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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車手明知詐騙仍提款取酬,實務視為詐欺集團分工的共同正犯,成立加重詐欺既遂罪。
車手題秒解:實務一律論加重詐欺共同正犯,不是幫助犯!
逐選項分析 A ✕
錯在兩點:一是車手實務上是共同正犯不是幫助犯;二是詐欺集團三人以上分工應適用加重詐欺(第339條之4),而非普通詐欺(第339條)。
B ✕ 陷阱
陷阱選項!很多考生直覺車手「只是最後去領錢」好像是幫助行為,但實務認為車手是詐欺集團分工的一環,且分得1%報酬,具共同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C ✕
雖認定為正犯方向正確,但詐欺集團「三人以上共同」已符合加重詐欺要件(A打電話、B交卡、C取款、甲提領),應適用第339條之4加重規定,不是普通詐欺。
D ✓ 正確
正解!甲明知是詐騙款項仍依約提領、抽成1%、交付餘款,與A、B、C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加重要件,實務見解一致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共同正犯。
車手論罪 4 大關鍵 要素 本題情況 法律評價 結論 明知詐騙 甲明知是詐騙所得 有故意 ✓ 行為分擔 親自提款、交款 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正犯 犯意聯絡 事先約定抽1% 有共同犯意 共同正犯 人數 A+B+C+甲 四人 ≥3人 加重詐欺
考生常誤以為車手只是「幫忙領錢」而選幫助犯(B)。但實務一致見解:車手親自實行「取得財物」的構成要件行為,且分得報酬、有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只有單純出借帳戶者才可能論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