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企圖性侵乙而邀乙飲酒,將乙灌醉後,利用乙酒醉意識恍惚,無法清楚辨別事物,而在乙未反抗下與之性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強制性交罪正確答案
C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D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B正確答案
甲以酒灌醉乙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屬強制性交罪,非乘機性交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主動邀約灌醉乙,利用酒醉使乙無法抗拒而性交,此為甲主動製造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屬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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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以酒灌醉乙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屬強制性交罪,非乘機性交罪。
重點在「主動灌醉」是甲的加害手段,屬於違反意願的方法,而非單純乘乙已醉之機,故選強制性交罪。
逐選項分析
A✕
甲故意灌醉乙並性交,主觀上有性交故意,客觀上有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成立犯罪,非不成立。
B✓ 正確
甲主動邀約灌醉乙,利用酒醉使乙無法抗拒而性交,此為甲主動製造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屬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C✕ 陷阱
乘機性交罪指利用被害人「原已存在」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行為人主動造成;本案是甲主動灌醉,非乘機,故不成立乘機性交罪。
D✕
加重強制性交罪需符合第222條所列加重事由(如共同犯、攜帶兇器等),本案無該等情形,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 vs 乘機性交罪 關鍵區別
| 罪名 | 行為人角色 | 被害人狀態成因 | 法條 |
|---|
| 強制性交罪 | 主動造成被害人無法抗拒 | 行為人主動施加強暴、脅迫、灌醉等手段 | 刑法第221條 |
| 乘機性交罪 | 被動利用既存狀態 | 被害人原已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行為人造成) | 相關刑法規定 |
本題陷阱在於誤把「利用乙酒醉」直接套用乘機性交罪,卻忽略乙的酒醉狀態是甲「主動造成」的,而非乙原本就存在的狀態,兩者法律評價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