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對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罪均須於裁判宣示前違犯,始得合併處罰
B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及從刑
C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正確答案
D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執行宣告期間之總和
C正確答案
數罪併罰須於「裁判確定前」違犯;宣告多數無期徒刑僅執行其一,最重為無期徒刑時仍須執行罰金與從刑,多數褫奪公權則執行最長期間。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因為無期徒刑本質上已是終身監禁,執行一個即已達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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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數罪併罰須於「裁判確定前」違犯;宣告多數無期徒刑僅執行其一,最重為無期徒刑時仍須執行罰金與從刑,多數褫奪公權則執行最長期間。
看到「無期徒刑」直覺想到「人只能被關一輩子」,所以宣告多數無期徒刑當然只執行一個,秒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的要件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非「裁判宣示前」。宣示後到判決確定前仍有一段時間(如上訴期),此期間犯的罪仍可併罰。
B✕ 陷阱
依刑法第51條第4款,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罰金和褫奪公權等從刑還是要執行的。
C✓ 正確
依刑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因為無期徒刑本質上已是終身監禁,執行一個即已達極限。
D✕
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而非將期間加總。例如宣告褫奪公權3年與5年,僅執行5年。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執行規則
| 宣告刑況 | 執行規則 | 例外與備註 |
|---|
| 多數死刑 | 執行其一 | 無 |
| 最重為死刑 | 不執行他刑 | 罰金及從刑仍須執行 |
| 多數無期徒刑 | 執行其一 | 無 |
| 最重為無期徒刑 | 不執行他刑 | 罰金及從刑仍須執行 |
| 多數褫奪公權 | 僅就最長期間執行 | 非合併計算總和 |
選項 A 將「裁判確定前」偷換成「裁判宣示前」。裁判宣示後,當事人還可以上訴,直到上訴期限屆滿或最高法院判決才算「確定」,兩者時間點不同,是國考極常出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