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某日見其仇人乙在路邊攤飲酒,基於殺人犯意,持木棒朝乙後腦重擊數下,見乙倒地後離去,乙經路人送醫急救,始無生命危險,甲成立殺人罪的何種未遂?
A障礙未遂正確答案
B不能未遂
C中止未遂
D準中止未遂
A正確答案
甲因外力介入(路人送醫)而未殺死乙,非己意中止,屬障礙未遂。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持棒重擊後腦),因路人送醫此一外部因素介入,乙始獲救而未死亡,屬「非出於己意」而未遂,成立障礙未遂(普通未遂),依刑法第25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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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因外力介入(路人送醫)而未殺死乙,非己意中止,屬障礙未遂。
看『誰阻止了既遂』:外力=障礙、己意=中止、根本做不到=不能。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持棒重擊後腦),因路人送醫此一外部因素介入,乙始獲救而未死亡,屬「非出於己意」而未遂,成立障礙未遂(普通未遂),依刑法第25條論處。
B✕ 陷阱
不能未遂須行為本身不可能既遂(如對屍體開槍、用糖當毒藥)。本題持木棒重擊後腦足以致人於死,具有危險性,只是未達既遂,並非不能未遂。
C✕ 陷阱
中止未遂須行為人「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甲見乙倒地即離去,根本未積極救助,乙獲救係因路人送醫,非甲主動防止,不成立中止未遂。
D✕
準中止未遂須行為人「誤信結果不發生」而真誠努力防止,雖實際上是他人阻止但主觀上有中止意思。甲離去後對乙之生死毫不在意,無防止結果之真摯努力,不符合準中止。
未遂類型速記表
| 類型 | 關鍵特徵 | 法條 | 刑度 |
|---|
| 障礙未遂 | 因外力阻礙未既遂 | 刑§25 | 得減輕 |
| 中止未遂 | 己意中止+真摯防止結果 | 刑§27 I前段 | 減輕或免除 |
| 準中止未遂 | 己意+真摯努力,結果未發生非因其行為 | 刑§27 I後段 | 減輕或免除 |
| 不能未遂 | 行為本身無危險、不能發生結果 | 刑§26 | 不罰 |
陷阱在於『乙未死』容易誤以為是中止未遂。但判斷關鍵在於『誰救了乙』——是路人而非甲。甲見乙倒地即離去,無任何中止或防止結果行為,只能成立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