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8 年第 24 題單選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多少數額,不得限制住居:
A法未明文規定
B10萬元正確答案
C20萬元
D30萬元
B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明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原則上不得限制住居,例外情形除外。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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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明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原則上不得限制住居,例外情形除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明定限制住居的門檻為滯欠金額未達10萬元,直接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10萬元之門檻,並非無法可管。
B✓ 正確
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C✕
錯誤,20萬元並非行政執行法中關於限制住居之法定金額門檻,純屬干擾選項。
D✕
錯誤,30萬元並非行政執行法限制住居之法定金額門檻,請與他法金額區分。
限制住居之原則與例外
| 情形 | 金額/條件 | 得否限制住居 |
|---|
| 原則 | 滯欠金額未達 10 萬元 | 不得限制住居 |
| 例外 | 未達 10 萬,但財產不足清償且有逃避執行之虞 | 得限制住居 |
考生易將「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金額門檻混淆。限制住居的法定原則禁止門檻為新臺幣 10 萬元,請務必牢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