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規定各種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正確答案
B代履行,得以報告書取代執行筆錄
C收容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
D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程序與手段,拘提後訊問及留置合計不逾24小時,代履行費用逾期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拘提後應即訊問,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程序與手段,拘提後訊問及留置合計不逾24小時,代履行費用逾期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抓關鍵字:留置24小時(A對);管收非收容(C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非法院(D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拘提後應即訊問,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敘述正確。
B✕
行政執行法並無代履行得以報告書取代執行筆錄之規定,執行程序仍應依法製作相關筆錄。
C✕ 陷阱
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人身強制手段為「管收」,而非「收容」。收容多見於移民法或社維法。
D✕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應移送行政執行處(現為行政執行分署),而非移送法院。
行政執行法強制手段與程序比較
| 強制手段/程序 | 法定要件/內容 | 常見混淆點 |
|---|
| 拘提後訊問與留置 | 合計不得逾24小時 | 與警職法留置3小時混淆 |
| 公法上金錢債務人身強制 | 管收(由法院裁定) | 誤認為收容或羈押 |
| 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 |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 誤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本題將「管收」偷換為「收容」,並將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權限偷換為「法院」。考生需牢記行政執行法中的人身強制手段專有名詞為「管收」,且公法上金錢債權逾期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而非法院。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