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立法院之組織或職務,何者非屬憲法所明定,而是由法律規定所設置?
C正確答案
立法院祕書長由《立法院組織法》設置,屬法律明定;院長、副院長、委員會、院會則為憲法所明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祕書長為立法院幕僚長,憲法本文並未提及,係由《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設置,故為法律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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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立法院祕書長由《立法院組織法》設置,屬法律明定;院長、副院長、委員會、院會則為憲法所明定。
憲法層級看「院長/副院長(§66)、委員會(§67)、院會運作」皆有憲法依據;祕書長是行政幕僚長,由法律設置。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憲法第67條明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故委員會屬憲法明定,非僅法律設置。
B✕
憲法第66條明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屬憲法明定。
C✓ 正確
祕書長為立法院幕僚長,憲法本文並未提及,係由《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設置,故為法律所設。
D✕
院會為立法院議決職權之核心運作機制,憲法多處(如行使立法權)以立法院全院決議為基礎,屬憲法架構所定。
立法院組織職務的法源層級
| 項目 | 法源 | 依據 |
|---|
| 院長、副院長 | 憲法明定 | 憲法第66條 |
| 委員會 | 憲法明定 | 憲法第67條 |
| 院會 | 憲法架構所定 | 行使立法職權之全院議決 |
| 祕書長 | 法律設置 | 立法院組織法 |
本題考的是「憲法明定 vs 法律設置」的法源層級。考生常誤以為秘書長是國會重要職務應由憲法規定,其實秘書長屬幕僚行政首長,憲法本文未提及,係依《立法院組織法》設置。憲法只明定院長、副院長與委員會等政治性、議事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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