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環保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仍可援用主債務人抗辯、抵銷,責任範圍具從屬性。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所以是本題正解。先訴抗辯權原則上是普通保證人的防線;但本題明示為「連帶保證」,債權人乙可直接向甲請求,甲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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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仍可援用主債務人抗辯、抵銷,責任範圍具從屬性。
看到「連帶保證」先抓關鍵:沒有先訴抗辯權;題目問錯誤,直接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所以是本題正解。先訴抗辯權原則上是普通保證人的防線;但本題明示為「連帶保證」,債權人乙可直接向甲請求,甲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
B✕
此敘述正確。保證人可用主債務人丙對債權人乙的債權來主張抵銷,考點是保證債務雖由甲負擔,但仍與主債務有從屬關係,甲可援引丙的抵銷利益。
C✕
此敘述正確。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乙可主張的抗辯,原則上保證人甲也可以主張,例如主債務不存在、已清償、債務未屆期等抗辯。
D✕
此敘述正確。保證責任是為擔保主債務而存在,範圍原則上不得脫離丙對乙的借款債務範圍;若主債務消滅或縮減,保證責任也會跟著受影響。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速判表
| 類型 | 債權人可否直接找保證人 | 先訴抗辯權 | 考試關鍵字 |
|---|
| 普通保證 | 通常須先對主債務人求償並執行無效果 | 有 | 先找債務人 |
| 連帶保證 | 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 | 無 | 連帶=不能擋 |
| 共同點 | 均擔保主債務 | 仍可援用主債務抗辯 | 從屬性、抵銷、抗辯 |
本題最容易把「普通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套到「連帶保證」。考選部很愛考這個反差:保證人有許多主債務抗辯可用,但只要題目寫連帶保證,就不要給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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