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06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多久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A正確答案
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期間不逾1個月得自行委託代理,逾1個月須由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指派。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期間不逾1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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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期間不逾1個月得自行委託代理,逾1個月須由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指派。
秒殺關鍵字「1個月」。會計法明定主辦會計請假出差,1個月內可自行找人代理,超過就必須由上級指派。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期間不逾1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B✕
錯誤。法定期限為1個月,並非2個月。超過1個月即須呈請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指派。
C✕
錯誤。法定期限為1個月,並非3個月。考生易與其他公務人員請假代理期限混淆。
D✕
錯誤。法定期限為1個月,並非4個月。此選項為純數字干擾。
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出差代理規定
| 請假/出差期間 | 代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不逾 1 個月 | 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會計法第111條 |
| 超過 1 個月 | 呈請上級主辦會計或主計機關指派 | 會計法第111條 |
考生極易將「1個月」與其他人事法規的請假代理期限(如3個月或6個月)混淆。請務必牢記會計法中,主辦會計「自行委託」代理的期限上限就是「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