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06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據民國 104 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何人擔任輔佐人?
A心理輔導員
B監護人
C醫事人員
D社會工作人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身障者涉訟無法完全陳述時,主管機關得依身權法聲請法院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身障者涉訟無法完全陳述時,主管機關得依身權法聲請法院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看到「身心障礙者涉訟輔佐人」與「主管機關指派」,直接鎖定「社會工作人員」,刑訴法雖有其他專業人員,但身權法明定為社工。
逐選項分析
A✕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主管機關聲請指派的人員為社會工作人員,並未包含心理輔導員。
B✕
監護人雖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擔任輔佐人,但本題問的是「主管機關聲請指派」的人員,依法為社會工作人員。
C✕
醫事人員非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聲請指派之輔佐人法定身分,屬干擾選項。
D✓ 正確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涉訟輔佐人指派規定對照
| 法規 | 條文 | 指派/擔任人員 |
|---|
| 刑事訴訟法 | 第35條第3項 | 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84條 | 社會工作人員 |
題幹同時出現《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刑事訴訟法》,刑訴法第35條寫「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但身權法第84條特別明定主管機關聲請指派的是「社會工作人員」,切勿被其他專業人員選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