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B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該外國法正確答案
C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該特別規定
D夫妻無合意或其合意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原則上先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B正確答案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但對我國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改依中華民國法,非依該外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本題要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但就在我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法律行為時,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非依該外國法,目的在保護國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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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但對我國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改依中華民國法,非依該外國法。
看到「對善意第三人效力」就要想到「依中華民國法」保護交易安全,這是考選部最愛的陷阱點。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B✓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但就在我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法律行為時,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非依該外國法,目的在保護國內交易安全。
C✕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如依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從其特別規定,這是不動產所在地法的優先適用原則。
D✕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夫妻無合意或合意無效時,依序為: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階梯式適用。
涉外夫妻財產制準據法適用順序
| 情形 | 準據法 | 依據 | 備註 |
|---|
| 有書面合意 | 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涉民§48I | 意思自主 |
| 無合意/合意無效 | 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 涉民§48II | 階梯適用 |
| 不動產特別規定 | 所在地法之特別規定 | 涉民§48III | 優先適用 |
| 對我國善意第三人 | 中華民國法律 | 涉民§49 | 交易安全保護 |
B選項將「依中華民國法律」偷換成「依該外國法」。涉民法第49條明定,為保護我國善意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不適用原本應適用的外國法,此為內國公益保護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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